這個故事有三個人,和一筆沒人說得清的抵押權塗銷
林O欽,思覺失調症患者,從24歲就開始頻繁住院。後來又得了胃癌、肺癌。他名下有一戶台北信義區的房子。
林O生,林O欽的親哥哥,也是他的唯一繼承人。1995年,林O欽把房子設定了一筆3,000萬的抵押權給哥哥。
郭先生,房屋買賣仲介從業人員。2011年,他找上林O欽,簽了一份協議:郭先生每月支付至少8萬元的照護費,林O欽把房子過戶給他。
簽約三個月後,房子過戶了。
簽約六個月後,林O欽死了。
然後這場官司開始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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哥哥說:協議是騙來的,3,000萬是真的
林O生出來反擊,一口氣開了三條戰線:
第一,協議無效——弟弟有思覺失調症,簽約時沒有行為能力,是被騙的。
第二,那筆3,000萬抵押權背後有真實債權——他說自己從弟弟24歲起就負擔一切生活費、醫療費,弟弟欠他的錢早就超過3,000萬了。
第三,車位是他的,郭先生無權占用,還要付這幾年的租金。
這些說法,你覺得有幾分可信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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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有一件事判決書悄悄提到了
2008年,也就是郭先生出現的三年前,林O欽住院的病歷摘要上寫著:
林O欽由阿姨照顧,經濟無虞。
不是哥哥。是阿姨。
法院也說了:「如果林O生身為哥哥,當年真的有好好照顧弟弟,弟弟又何必跟一個非親非故的外人簽這種協議?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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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郭先生呢?他真的有付錢嗎?
哥哥在答辯裡提到,郭先生曾在刑事偵查庭自承未實際支出看護費用。
但在這個民事案件裡,法院說:哥哥沒有舉出足夠證據證明郭先生沒有付錢,所以這個抗辯不採。
郭先生到底付了多少錢,換走了這戶信義區房產?
判決書沒有答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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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筆1995年的3,000萬抵押權,到底是怎麼設定的?
這筆抵押權塗銷案的起點,是一個登記於1995年的抵押權,存續期間只到1998年,早就過期了。
設定它,需要林O欽親自簽名。
1995年,林O欽已經病了將近20年。他簽這份文件時,是什麼狀態?他理解自己在做什麼嗎?
這個問題,因為郭先生的訴求只是「塗銷抵押、土地過戶」,法院根本沒有去追究。
沒有人問,所以沒有答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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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能判的,只有「誰舉證失敗」
哥哥說有3,000萬債權,舉出來的是:
– 一張面額44,880元的本票(收款人還不是他)
– 約10萬元的醫療單據
法院說:這和3,000萬差太遠,舉證失敗,判決抵押權塗銷。
郭先生勝訴。
但這個判決沒有回答任何一個真正的問題:
郭先生是不是趁一個病人最脆弱的時候拿走了他的房子?
哥哥是不是一個放棄了弟弟、卻在事後來搶遺產的人?
林O欽把房子給郭先生,是他最後清醒的一個決定,還是他最後一次被人利用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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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能給你的,和它給不了你的
這個案件告訴我們一件很殘忍的事:
法院只能在「誰有證據」的框架裡判決,不能替你追究「誰才是好人」。
如果你是買方,你需要知道的是:
– 謄本上的抵押權,不代表背後一定有真實債權——這個案件的抵押權塗銷官司打了多年,才還清產權,但你必須自己去核實
– 跟個人買房,尤其是牽涉繼承、精神疾病、家族糾紛的,每一個細節都可能是未爆彈
– 簽約前的盡職調查,是你能保護自己的唯一方法
但這個故事更深的地方,是提醒我們:
有些事,法院判完了,還是沒有答案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