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個故事有三個人,和一筆沒人說得清的抵押權塗銷

林O欽,思覺失調症患者,從24歲就開始頻繁住院。後來又得了胃癌、肺癌。他名下有一戶台北信義區的房子。

林O生,林O欽的親哥哥,也是他的唯一繼承人。1995年,林O欽把房子設定了一筆3,000萬的抵押權給哥哥。

郭先生,房屋買賣仲介從業人員。2011年,他找上林O欽,簽了一份協議:郭先生每月支付至少8萬元的照護費,林O欽把房子過戶給他。

簽約三個月後,房子過戶了。

簽約六個月後,林O欽死了。

然後這場官司開始了。

哥哥說:協議是騙來的,3,000萬是真的

林O生出來反擊,一口氣開了三條戰線:

第一,協議無效——弟弟有思覺失調症,簽約時沒有行為能力,是被騙的。

第二,那筆3,000萬抵押權背後有真實債權——他說自己從弟弟24歲起就負擔一切生活費、醫療費,弟弟欠他的錢早就超過3,000萬了。

第三,車位是他的,郭先生無權占用,還要付這幾年的租金。

這些說法,你覺得有幾分可信?

但有一件事判決書悄悄提到了

2008年,也就是郭先生出現的三年前,林O欽住院的病歷摘要上寫著:

林O欽由阿姨照顧,經濟無虞。

不是哥哥。是阿姨。

法院也說了:「如果林O生身為哥哥,當年真的有好好照顧弟弟,弟弟又何必跟一個非親非故的外人簽這種協議?」

那郭先生呢?他真的有付錢嗎?

哥哥在答辯裡提到,郭先生曾在刑事偵查庭自承未實際支出看護費用。

但在這個民事案件裡,法院說:哥哥沒有舉出足夠證據證明郭先生沒有付錢,所以這個抗辯不採。

郭先生到底付了多少錢,換走了這戶信義區房產?

判決書沒有答案。

那筆1995年的3,000萬抵押權,到底是怎麼設定的?

這筆抵押權塗銷案的起點,是一個登記於1995年的抵押權,存續期間只到1998年,早就過期了。

設定它,需要林O欽親自簽名。

1995年,林O欽已經病了將近20年。他簽這份文件時,是什麼狀態?他理解自己在做什麼嗎?

這個問題,因為郭先生的訴求只是「塗銷抵押、土地過戶」,法院根本沒有去追究。

沒有人問,所以沒有答案。

法院能判的,只有「誰舉證失敗」

哥哥說有3,000萬債權,舉出來的是:

– 一張面額44,880元的本票(收款人還不是他)

– 約10萬元的醫療單據

法院說:這和3,000萬差太遠,舉證失敗,判決抵押權塗銷。

郭先生勝訴。

但這個判決沒有回答任何一個真正的問題:

郭先生是不是趁一個病人最脆弱的時候拿走了他的房子?

哥哥是不是一個放棄了弟弟、卻在事後來搶遺產的人?

林O欽把房子給郭先生,是他最後清醒的一個決定,還是他最後一次被人利用?

法律能給你的,和它給不了你的

這個案件告訴我們一件很殘忍的事:

法院只能在「誰有證據」的框架裡判決,不能替你追究「誰才是好人」。

如果你是買方,你需要知道的是:

– 謄本上的抵押權,不代表背後一定有真實債權——這個案件的抵押權塗銷官司打了多年,才還清產權,但你必須自己去核實

– 跟個人買房,尤其是牽涉繼承、精神疾病、家族糾紛的,每一個細節都可能是未爆彈

– 簽約前的盡職調查,是你能保護自己的唯一方法

但這個故事更深的地方,是提醒我們:

有些事,法院判完了,還是沒有答案。

信任伯
Author: 信任伯

發佈留言

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。 必填欄位標示為 *