父親名下有房子
蔡O男在台北市名下有兩筆不動產——一戶11樓、一戶3樓。
台新看到了,認為這是蔡O杰可以繼承的遺產,應該用來清償債務。
他們提告,要求撤銷遺產分割,依民法第244條,主張這是詐害債權的無償行為。
父親死後46天,三兄弟完成遺產分割協議:房子全給蔡O尉。
台新說:這是蔡O杰為了躲債,把遺產讓給哥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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哥哥說:那本來就是我的
蔡O尉提出了購屋合約、付款支票、國泰世華的貸款紀錄。
他說:這棟房子是我出錢買的,只是借名登記在父親名下。父親是名義持有人,不是真正的所有人。
借名登記避債的邏輯是:出名人(父親)死亡後,借名登記契約消滅,借名人(哥哥)有權要求返還。遺產分割時把房子給哥哥,不是無償讓與,是履行返還義務。
台新不爭執借名登記的事實。但他們說:不管如何,在父親死亡、登記完成之前,那房子法律上是父親的遺產,蔡O杰有繼承份,放棄繼承份就是損害債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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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怎麼說
法院認定:借名登記為真。蔡O尉確實是出資人,貸款也是他在繳。
法律邏輯如下:借名登記契約在出名人死亡時消滅,借名人(哥哥)對繼承人(三兄弟)取得返還請求權。三兄弟在遺產分割時讓哥哥取得房子,是在履行這個債務——不是無償行為。
民法第244條撤銷詐害債權的前提是「無償行為」,這裡不符合。
原告敗訴,訴訟費用由台新負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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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名登記避債,法律上站得住腳嗎?
站得住。這不是漏洞,是台灣現行法律框架下的結果。
借名登記本身合法,法院承認它的效力。當出名人死亡,財產回到借名人手上,這個過程不構成詐害債權。
但有一個問題判決書沒有回答——
借名登記是什麼時候設立的?
如果是在蔡O杰欠債之前就設立,整件事完全乾淨。如果是在欠債之後才把房子移到父親名下,動機就不一樣了。法院不需要追這個。借名登記存在、文件齊全,後面的邏輯就成立了。
台新追了14年,最後連訴訟費都自己付。
那14年的債,有沒有人最後真的還了?
判決書沒有說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