兩次,建商都知道。兩次,都選擇不說。

楊O君在台北買了一間預售屋——「新第來亨建築 No.78」。

兩戶加兩個停車位,總價1,322萬,先付了210萬。

十三年後,房子從來沒有蓋起來。

這件事本身已經夠糟。但這個案件真正的問題不是建案失敗——是建商在兩個關鍵時刻,選擇了不說。

這是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03號民事判決。

第一次:連地都還沒買齊,預售屋先賣了

地主席O珍向陳O棟買地,依約陳O棟應配合辦理信託登記、協助塗銷抵押權。但陳O棟沒有履行,還對席O珍提告、聲請假處分——這塊地的產權,早在建商開賣前就已經是一個懸而未決的法律爭議。

建商知道這件事。

他們還是把預售屋賣給了楊O君。她不知道。

法院的認定很直接:在土地產權確保之前就販售預售屋,風險由賣方承擔。這不是運氣問題,是選擇。

建商在法庭上說:是別人害的

寶悅建設的抗辯是:「系爭建案因陳O棟興訟及聲請假處分致遭停工,並因此纏訟數年,實無法歸責於被告。」

法院不採。

第二次:建照過期了,讓她簽繼續等的合約

原建商真晶建設解散,寶悅建設出面承接。寶悅的法定代理人,和真晶一樣,都是許O芳。不是換建商,是同一個人換了塊招牌。

他們拿了一份「補註條款」來找楊O君簽:完工期限再延長365個工作天。

楊O君簽了。

但那個時候,建築執照已經失效,土地糾紛根本沒有解決。365天,從簽下去那一刻就是一個不可能兌現的承諾。

建商知道。她不知道。

地主和建商,用同一組律師對付她

席O珍是土地賣方,寶悅是建商,利益理應各自獨立。

但在這場訴訟裡,兩人共用同一位訴訟代理人。

兩個被告,同一組律師,面對一個原告。

她等了十年,才決定告上法院

簽了補註條款,等了十年,2018年才委律師發函。寶悅回覆:拒絕履約。

2019年,她起訴。

那十年裡,有沒有人繼續跟她說「快了」?判決書裡沒有答案。

法院怎麼判

寶悅建設與席O珍,各判賠420萬(不真正連帶——兩人任一付了,另一人免責)。

– 返還已繳價金:210萬

– 違約金:以已繳價款為上限,210萬

楊O君求償668萬,拿到420萬。

違約金的上限是你已繳的金額。付越少,賠越少——越謹慎的買方,保護越薄。

這個案件真正的問題

她沒有運氣不好。

建商連地都還沒買齊,就把房子賣給她。建照過期了,還讓她簽繼續等的合約。

兩次,建商都清楚房子蓋不起來。

買預售屋,簽約前你要確認的不只是建商有沒有財力——還有這塊地的產權清不清楚、有沒有進行中的糾紛、建照有沒有過期。

這些資訊,不會有人主動告訴你。

信任伯
Author: 信任伯

發佈留言

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。 必填欄位標示為 *