兩次,建商都知道。兩次,都選擇不說。
楊O君在台北買了一間預售屋——「新第來亨建築 No.78」。
兩戶加兩個停車位,總價1,322萬,先付了210萬。
十三年後,房子從來沒有蓋起來。
這件事本身已經夠糟。但這個案件真正的問題不是建案失敗——是建商在兩個關鍵時刻,選擇了不說。
這是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03號民事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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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次:連地都還沒買齊,預售屋先賣了
地主席O珍向陳O棟買地,依約陳O棟應配合辦理信託登記、協助塗銷抵押權。但陳O棟沒有履行,還對席O珍提告、聲請假處分——這塊地的產權,早在建商開賣前就已經是一個懸而未決的法律爭議。
建商知道這件事。
他們還是把預售屋賣給了楊O君。她不知道。
法院的認定很直接:在土地產權確保之前就販售預售屋,風險由賣方承擔。這不是運氣問題,是選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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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商在法庭上說:是別人害的
寶悅建設的抗辯是:「系爭建案因陳O棟興訟及聲請假處分致遭停工,並因此纏訟數年,實無法歸責於被告。」
法院不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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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次:建照過期了,讓她簽繼續等的合約
原建商真晶建設解散,寶悅建設出面承接。寶悅的法定代理人,和真晶一樣,都是許O芳。不是換建商,是同一個人換了塊招牌。
他們拿了一份「補註條款」來找楊O君簽:完工期限再延長365個工作天。
楊O君簽了。
但那個時候,建築執照已經失效,土地糾紛根本沒有解決。365天,從簽下去那一刻就是一個不可能兌現的承諾。
建商知道。她不知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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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主和建商,用同一組律師對付她
席O珍是土地賣方,寶悅是建商,利益理應各自獨立。
但在這場訴訟裡,兩人共用同一位訴訟代理人。
兩個被告,同一組律師,面對一個原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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她等了十年,才決定告上法院
簽了補註條款,等了十年,2018年才委律師發函。寶悅回覆:拒絕履約。
2019年,她起訴。
那十年裡,有沒有人繼續跟她說「快了」?判決書裡沒有答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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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怎麼判
寶悅建設與席O珍,各判賠420萬(不真正連帶——兩人任一付了,另一人免責)。
– 返還已繳價金:210萬
– 違約金:以已繳價款為上限,210萬
楊O君求償668萬,拿到420萬。
違約金的上限是你已繳的金額。付越少,賠越少——越謹慎的買方,保護越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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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個案件真正的問題
她沒有運氣不好。
建商連地都還沒買齊,就把房子賣給她。建照過期了,還讓她簽繼續等的合約。
兩次,建商都清楚房子蓋不起來。
買預售屋,簽約前你要確認的不只是建商有沒有財力——還有這塊地的產權清不清楚、有沒有進行中的糾紛、建照有沒有過期。
這些資訊,不會有人主動告訴你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