簽約三個月後,威秀確定不來了
103年8月,威秀影城發函終止與宏泰的租賃契約。
廣告裡最重要的那個賣點,簽約三個月就消失了。
淡江大橋,則一拖再拖,等了12年,2026年才通車。
陳O菡繼續繳款。繳了四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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快交屋的時候,她停了
107年底,建商發出繳款通知——申請使照款、領取使照款、契稅單,加上銀行貸款,要一次拿出大筆資金。
陳O菡沒有繳。
建商催告三次,她都沒動。
108年2月,合約正式解除。
建商依約沒收15%違約金:163萬2千元,退回剩餘63萬8千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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她告建商:廣告不實,應該退我全部的錢
陳O菡主張三件事:
第一,威秀沒來、橋沒通,廣告不實,房子有瑕疵,她有權解約。
第二,停車位登記面積比契約短少超過6%,可以解約。
第三,建物3樓梯廳被建商裝了櫃台和包裹室,影響逃生動線,這是瑕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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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售屋廣告不實,法院怎麼認定?
法院逐一駁回:
關於威秀和淡江大橋:
威秀來不來,是威秀的決定,不是達欣能控制的。淡江大橋是政府建設,時程也不是建商說了算。法院說,一般消費者應該自己查證,不能只憑廣告就決定買房。
關於停車位面積:
合約規格是長600公分、寬250公分,實際測量也是600×250,沒有短少。登記面積和停車位實際尺寸是兩件事,以合約規格為準。
關於梯廳櫃台:
那是公設,不影響房子本身的價值和效用,不構成瑕疵。
三個理由全部不成立。法院認定:是建商合法解約,不是陳O菡合法解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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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違約金,法院砍了
163萬2千,是房地總價的15%。
法院認為這個比例偏高,依照不動產投資開發業的淨利率標準,酌減為10%,也就是108萬8千元。
建商多沒收的54萬4千元,要退還。
陳O菡最後拿回了:63萬8千(建商主動退)+ 54萬4千(判決退)= 118萬2千元。
當初繳出去的227萬,回來了118萬,剩下108萬8千是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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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售屋廣告不實,消費者能怎麼做?
這個判決最讓人不舒服的地方不是結果,是時間點。
威秀確定不來是103年8月,距離簽約只有三個月。
如果當時就主張廣告不實、立即要求解約——法律上成不成立另說,但至少還只繳了頭款,損失最小。
拖到107年底停繳,已經繳了227萬,法院看的不是「廣告有沒有問題」,而是「你為什麼繳了四年才說有問題」。
廣告說的願景沒有實現,算不算騙?
這個問題,判決書沒有正面回答。
